1.實際貨物通關進口後,再運出口者,此是轉加貿易。
2.貨物實際並未在我國進出口,徑由生產國直接運交買方,但是單據文件之押匯或託收則經過我方廠商的處理者。此種僅為單據流轉(Documents Process)而已。
對於前者,由於弊多於利,不宜准許,而後者,則可逐案加以考慮。事實上,目前從事三角貿易的業者,大部分也以後果者(Documents
Process)。例如:香港是三角貿易的佼佼者,日本、新加坡等地的貿易商也多從事三角貿易者,但是不管怎麼樣,他們從事三角貿易的方式均如出一轍,都有以Documents
Process居多。
鑑於目前我國貿易發展的情勢,此種Documents
Process的三角貿易方式,事實上無可避免,且將來也可能成為重要貿易方式之一。故為配合國內外貿易現,原則上,政府應予受理,但須就下列各點逐案加以審定,以免產生弊害:
1.無損於我國國際貿易信譽的三角貿易者。
2.有利於我國外匯利潤的三角貿易者。
3.不影響我國涉及影響配額者。
4.申請人應以合格登記的貿易商為限。
貿易商於從事三角貿易之時,應將有關貿易的雙方國別、貨品名稱、規格、交易內容、買賣合約、運輸方式,以及為何須經由我國始能完成交易的原因詳說明。並須檢附有關單證,函送國貿局第三組審查,如經核准之後,轉請中央銀行外匯局接辦(此不用輸出入境簽證)。
中央銀行外匯局於接得外貿部通知後,即可指定國內外匯銀行專案處理。其要點如下:
1.外匯銀行憑買方開來的L/G,另開L/G給生產國的發貨人,請其徑行發貨。
2.接受國外信用證與開發信用狀至國外,其所來往的指定銀行,必須為同一銀行,以利處理。
3.交易條件,應以C&F或CIF為準,並需以同一貨幣報價。
又三角貿易的貨品,如須暫時卸入保稅倉庫者,也應依規定徑向海關當局申請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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