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報關人」立場而言:(四步驟)
→填製報單→傳送報關資料→會同海關驗貨→取回放行通知
2.就「關稅局」立場而言 :(四步驟)→收單→分類估價→驗貨→放行因所採行之驗放方式不同而有別:
#免驗 : 此種驗放方式之海關,完成受理收單後,經分類估價無訛,即予以簽發放行通知。
#先驗後放 : 完成受理收單後,即先派海關員會同報關人,前往貨物存放處實地驗查貨物,再予以分類估價,無訛後海關始簽放報單。
3.船邊(機邊或倉庫)驗放 :
完成受理收單後,經分類估價無訛後,海關始簽放報單(但扔由海關收持),後派員會同報關人前往船邊(或機邊或倉庫)查驗貨物無訛後,才將所簽放之報單發交報關人。
1.報單之申報---貨物輸出人、委託人---遞交或網路傳輸(EDI)
2.報關期限 ---連線報單(船舶結關前24小時),)未連線報單(上班時間)
裝貨單、裝箱單、輸出許可証、發票或商業發票、出口貨物進倉証明(進倉單)、委任書、型錄說明書或圖樣、其它機關委託代為查核之文件、其他。
(一)出口報單(Customs Declaration:Export)
(二)裝貨單(Shipping Order;S/O)
(三)包裝單(Packing List)
(四)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或 Invoice)
(五)貨物進倉證明一份
(六)個案委任書一份
(七)型錄、圖樣或說明書(Catalogue of Specification)
(八)退稅清表
(九)其他機關委託代為查核之文件
感謝客戶賦予我們如此神聖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