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向國外購買電視機,收到後發現有瑕疵,打算退回換貨, 請問國外廠商寄回新電視機時,是否還須再繳稅?


1.課徵關稅之電視機,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定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電視機,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電視機)進口之翌日起一
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2.賠償或調換進口之電視機,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六個月為限。
3.申請海關核辦時,應備申請書1份,載明下列事項:
(1)原進口貨名、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進口船名及進口報單號碼。
(2)原貨進口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之詳細情形。
(3)擬賠償或調換進口貨品名稱、品質、數量及價值。
(4)前項申請案件,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其於申請時因故不及檢附者,得於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送之。
4.退回國外掉換之電視機報運出口時,海關應就納稅義務人依前條規定提供之申請書,核對相符或並查驗屬實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