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品涉及商標權利之相關法規:
1.商標法: http://www.customs.org.tw/56.18.3.htm 第33條規定: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前項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被授權人經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
,亦同。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被授權人應於其商品、包裝、容器上或營業上之物品、文書,為明顯易於辨識之商標授權標示;如標示顯有困難者,
得於營業場所或其他相關物品上為授權標示
- 專利法施行細則: http://www.customs.org.tw/56.18.2.htm 第29條規定:
申請商標授權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載明被授權人、授權使用註冊號數、授權期間、授權
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其名稱。
前項授權登記由被授權人申請者,並應檢附經雙方簽名或蓋章之授權合約、合約摘要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之文件。
申請商標再授權登記者,並應檢附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授權登記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授權期間,以商標權範圍為限。所約定授權期間超過商標權期間者,以商標權期間屆
滿日為授權期間之末日。商標權期間如經延展註冊,應另行申請授權登記。
再授權登記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再授權期間,不得逾原授權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及授權期間。
出口品涉及商標申報不符海關處理依據之相關法規:
3.另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http://www.customs.org.tw/27.4.htm 第11條:
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
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4.及著作權法: http://www.customs.org.tw/56.23.1.htm 第90-1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
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得向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之物。
查扣之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者,由海關予以沒入。沒入物之貨櫃延滯費、倉
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暨處理銷燬費用應由被查扣人負擔。
前項處理銷燬所需費用,經海關限期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海關廢止查扣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外,申請人並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
一、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二、海關於通知申請人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被告知就查扣物為侵害物之訴訟已提起者。
三、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廢止查扣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被查扣人就第二項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於一個工作日內通知權利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
授權資料。
權利人接獲通知後對於空運出口貨物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應於一個工作日內至海關協助認定。
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
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
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
海關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權利人於三個工作日內,未依第一項至第十項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未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
刑事訴訟程序,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
5.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http://www.customs.org.tw/27.4.htm 第14條:
出口人報關輸出貨品之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上如有商標,或標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組合在外觀上疑
似商標,經海關查核與商標出口監視系統登錄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使用於登錄同一貨品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與系統登錄之商標相同且未列入商標權人同意標示廠商名單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商標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
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二、與系統登錄之商標近似,並足以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海關得依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