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品之國際相關關稅稅則號列(HSCODE)應區分為何?(基隆報關行. 台中報關行. 高雄報關行,報關服務,報關業者,清關服務,海空運報關,報關人員,出口報關,進口報關,代理報關,代製報關文件,報關諮詢)


所謂的國際調和關稅稅則號列(HSCODE) 為任一國際商品統一分類之分類貨品

應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CODE)解釋準則辦理:

準則一: 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此等節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依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

準則二: (甲)某節中所列之任何一種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之不完整或未完成者在內,惟此類不完整或未完成之貨品,進口時需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該節亦應包括該完成之貨品(或由於本準則而被列為完整或完成者),而於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散者。 (乙)某節中所列之任何材料或物質,應包括是項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之混合物或合成物在內。其所稱以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之貨品,則應包括由全部或部分是項材料或物質構成者在內。凡貨品由超過一種以上之材料或物質構成者,其分類應依照準則三各款原則辦理。

準則三: 貨品因適用準則二(乙)或因其他原因而表面上可歸列於兩個以上之節時,其分類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甲)稅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為優先適用。當有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而每個稅則號別僅述及混合物或組成品所含材料或物質之一部分,或各僅述及供組合成套出售貨物所含組件之一部分,則前述之各稅則號別對該等貨品可認為係具有同等之具體明確性,縱使其中之一稅則號別較他稅則號別所載者更為完備或精確。

(乙)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組件組成之組合物或零售之成套之貨物,其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組件分類。

(丙)當貨品不能依準則三(甲)或三(乙)分類時,應歸入可予考慮之節次中,擇其位列最後出現之節為準。

準則四: 貨品未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節者,應適用其性質最類似之貨品所屬之節。

準則五: 除前述各準則外,下列規定應適用於各所規範之物品。

(甲)照相機盒、樂器盒、槍盒、製圖工具盒、項鍊盒及類似容器,具特殊形狀或適於容納特定或成套之物品,適於長期使用並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者,如其於正常情況下係與所裝物品同時出售,則應與該物品歸列同一節下。惟此規定不適用於其本身已構成整件貨品主要特質之容器。

(乙)基於準則五(甲)之規定,包裝材料與包裝容器與所包裝之物品同時進口者,如其於正常情況下係用以包裝該物品,則應與所包裝之物品歸列同一節下。惟此項規定不適用於顯然可重複使用之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

準則六: 基於合法之目的,某一節之目下物品之分類應依照該目及相關目註之規定,惟該等規定之適用僅止於相同層次目之比較。為本準則之適用,除非另有規定,相關類及章之註釋亦可引用。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之合訂本中各類章別之容                 

以上之解決準則於2002年出版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之合訂本中 將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為:,分為21類、97章(其中第77章列為空章,國際間保留該章以備將來使用)、1,244節(4位碼)及5,224目(6位碼)。我國海關進口稅率依8位碼貨品配置,稱為稅則號別,在HS2002年版之架構下分為8,848款;貿易管理及統計則採用10位碼分類,計10,879項。另於10位碼之後加一位檢查號碼,廠商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及報關時,均須在申請書及報單上填列11位碼之貨品分類號列。我國加入WTO後,為實施關稅配額制度,自91年起,於HS 6位碼分類架構外,另增訂第98章「關稅配額之貨品」,該章分為37款(8位碼)及142項(10位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