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人輸出之貨品之商標標示
另外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標示有商標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專用權
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貨品之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有商標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口人輸出貨品,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載明或黏貼其所標示之商標,未標示商
標者應載明「無商標」。
輸出有標示商標之貨品,不得於出口報單上載明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之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零組件,
不受前二項之限制。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專用權
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