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到那些國家時,需要申請輸出許可證?


出口(或再出口)任何屬於本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之貨品時,皆須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並非只有輸出至本部公告之「輸出管制地區」(目前為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古巴、蘇丹、敘利亞等7國)時才需申請。
惟若有違規出口至本部公告之「輸出管制地區」(伊朗等7國)之情事時,將依貿易法相關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加重處分。
本部公告之「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100年.08.18修 正  3-a.(中文版)    3-b.(英文版)」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