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備後送行李的通關文件?


行李通關文件的準備, 絕對不是於貨物運達目的地國要報關才準備;

 必需於行李打包時, 就要循序準備.

 通關所需的文件一般為:  

  1. BILLS OF LADING (提單) / AIRWAY BILL (空運提貨單) 及
  2. INVOICE 及
  3. PACKING LIST 及
  4. BOARD PASSING(搭機證) 及
  5. 護照(蓋有最後一次進出相關國境之戳章)影本 及身份證影本及
  6. 收貨人(寄送人)印章

其中的INVOICE, 要表明後送行李的大品名(PERSONAL EFFECT), 及每一單項品名明細, 及數量, 單價, 及總價; 並於備註欄中加註: PERSONAL EFFECT OF NO COMMERCIAL VALUE 字樣,  另外總價應最好依進口國的後送行李免稅金額為上限 (我國規定為: 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

如依我國後送行李之規定摘錄如下:

 

(一)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2、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3、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其數量不得超過酒5公升,捲菸1,000支或菸絲5磅或雪茄125支,超過限量者,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4、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5、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依4、規定辦理稅放。

6、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處理。

  1. 私人行李稅號為:98990000006 5%

 

(二)不隨身行李物品

 

1、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

2、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3、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4、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

 

         PACKING LIST 中:要表明每一包裝體(箱)中所包裝的貨物品名,及數量,及該包裝體之淨重,及毛重…等等資料.

    而於INVOICE 和 PACKING LIST中: 此兩樣文件的品名/規格,  數量要一致.

    而於PACKING LIST 和 BILLS OF LADING (AIRWAY BILL)此兩樣文件中: 的數量, 和毛重要一致.

    而於INVOICE 和 PACKING LIST 和BILLS OF LADING (AIRWAY BILL)中:的品名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