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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發文日期:89年12月05日

發文字號:貿(八九)一發字第八九○一○○二九八四∣一號

主旨:公告自明(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取消舊品限制輸入規定及停止適用「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

依據:貿易法第十條、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及本局本(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研商舊品開放進口相關事宜」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為建立舊品進口規定之合法、合理與公平性,並符合國際規範及配合明年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前揭會議爰決議取消現行「舊品限制輸入項目表」(如附表)內舊品限制輸入之規定,並停止適用「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

二、自明年一月一日起,不論以輸入為常業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進口舊品,比照進口新品規定辦理,進口舊車並應比照新車規定依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辦理;又舊品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三、依現行規定,個人申請輸入國外自用之轎車、旅行車或排氣量未達一五○CC之機車,不論其原產地是否符合採購地區限制,凡符合前揭「審核要點」規定者,均應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始可進口。

惟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其申請進口舊車之生產國別,應比照新車限制採購地區之規定辦理(目前輸入規定:機車限向歐美地區採購,轎車、旅行車限向北美及歐洲地區(東歐除外)採購);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符合原「審核要點」之相關進口人,其擬進口之國外自用轎車,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已取得車輛行照或權狀,且發照日期距其護照所載回國入境日期一年以上者,如不符合限制採購地區規定,仍得檢附進口人及車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專案進口;但奉調回國之政府駐外人員,不受前項發照日期應距其護照所載回國入境日期一年以上之限制。

四、本局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貿(八五)一發字第一一一九二號公告、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貿(八七)一發字第○○四三○號公告及八十七年九月廿五日貿(八七)一發字第一○五七二號公告,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