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二手汽車進口課稅情形海關詢問窗口(海運報關,海運通關,海運出口,海運進口報關,台灣報關,大陸進口報關流程,進口報關查詢,海關進口稅則,正式報關,進口關稅,如何報關)


連絡電話:(02)25505500#2654、2658  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第3科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其配額之分配及進口稅率之適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生產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配,凡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20.3%;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

(二)其他地區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為20.3%;配額外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詳細情形請至本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項下「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查詢)。

二、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三、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20.3%、配額外稅率30%)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四、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

六、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 

七、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四、五、六點之規定。